首宗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的23歲被告唐英傑,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人身保護令。高院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今日(21日)頒下判詞,駁回其人身保護令申請,並要他支付律政司的訟費。法庭早已明言,若人身保護令申請被拒,可在下周二(25日)處理他的保釋申請。
唐英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其後被控煽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前者指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次項控罪「恐怖活動罪」指唐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唐英傑早前被控以上兩項罪名,提堂時裁判官曾拒絕被告保釋。其後唐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覆核。律政司曾表示,被告申請人身保護令並不恰當,認為被告被扣留屬合法。